为深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的贯彻落实,现将《意见》全文刊发如下: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成立以来,积极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政协提案工作,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这些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协组织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共同努力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发挥了提案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各级党政机关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创新提案办理方式,完善提案办理制度,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有的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时重答复轻落实、解释多措施少,办理质量有待提高;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组织不得力、督办不到位,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等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使政协提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1.完善提案交办制度。加强对提案的分类甄选,准确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组织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2.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注重总结政协提案办理经验,制定科学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4.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5.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6.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在答复前要征求有关党派、工商联的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党派、工商联作出说明,并组织跟踪督办。
7.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切实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和督办提案机制,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把提案办理各项任务完成好。
2.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
3.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协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提案质量。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健全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用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完善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完善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公开机制。加强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
5.强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